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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2013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2020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乐某某来到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小吃店门口,发现被害人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闽G****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停放在人行道处,便产生盗窃念头。后被告人乐某某采用连接电门线的方式将车子启动,并将车牌拆卸下藏匿在摩托车的储物格内,之后将车子开往尤溪县**乡**村老家。2020年9月14日,经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4160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乐某某在尤溪县**乡**村**号旁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时,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被盗车辆并于次日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盗车辆价格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素琴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乐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移送案件卷宗1册。

3.监控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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