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乐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蓬莱**村**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闲聊”、“默往”网络社交工具招徕赌客,并在“舟山麻将”、“边锋舟山棋牌”等网络软件上开设虚拟房间,组织他人以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以房费名义抽头渔利,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76878元。
案发后,被告人乐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倪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数据:闲聊”、“默往”软件账户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盛盛
检察官助理 杨梦觉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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