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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乐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3********,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务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乐某某通过“微信”等手机app创立赌博聊天群,组织群内人员在app“**麻将”中赌博并进行输赢结算,群内人员在每局麻将结束后由赢家向乐某某缴纳3、5、6、9、10元不等房费。期间被告人乐某某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

被告人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还赃款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勇

                 2021年2月7日

附:

被告人乐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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