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677号
被告人乐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家住河南省信阳市*县**镇**村**,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街**栋***房。曾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8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8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2018年4月28日凌晨3时许、2018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乐某某先后四次容留杨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福田区**村*街**栋***房的暂住处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提电话等;2.书证:被告人乐某某的身份资料、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乐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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