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2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阳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阳新县**区**往**方向行驶。23时15分许,该车行驶至阳新县**区**路段时,与对向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乐某某驾车逃逸。3月24日被告人乐某某的父亲乐某甲在阳新县公安局接受询问时替被告人乐某某顶包。3月26日被害人明某某经阳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被告人乐某某到阳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明某某符合车祸致全身多处损伤、小肠破裂, 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人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乐某甲、乐某乙、明某甲、马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痕鉴字**号、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病鉴字**号);6.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阳新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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