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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现住仙游县**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桂******号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镇**村**工业园附近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乐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34.8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乐某某于2019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乐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134.86mg/l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乐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尾妹

检察官:陈美宪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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