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在家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居住在阳新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被告人乐某某驾驶鄂******号小型轿车,由阳新县**镇方向往**镇方向行驶。21时10分许,该车行驶至阳新县**区原**路段时,与行人张某甲发生碰撞, 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乐某某驾车逃逸。3月21日被告人乐某某到阳新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投案自首。
经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胸部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达成了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反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程某某、张某乙、彭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痕鉴字**号、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病鉴字**号);5.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阳新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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