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乡区**乡**村**组**号。2012年1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东乡区**镇**街**巷**号,住东乡区**小区**栋**单位**室。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被告人乐某某、陈某甲与陈某乙(已判刑)等人到东乡区**KTV包厢唱歌。次日凌晨,众人因随意开玩笑引发口角,被告人乐某某、陈某甲与陈某乙等人用啤酒瓶打砸包厢内的电视机、墙面玻璃等。随后众人又来到包厢外,陈某甲、乐某某打砸KTV二楼前台、墙面等。经鉴定, **KTV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484.5元。
2020年5月1日晚,被害人何某某在东乡区**大厦**楼**包厢与陈某丙发生口角,并踢了陈某丙一脚。陈某乙将此事电话告知姜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纠集被告人乐某某和章某某、冯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至**大厦楼下遇到被害人何某某,并对其殴打。被害人吴某某见状上前劝阻,也被众人殴打。经东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乐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某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4484.5元;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二人轻微伤,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之共同犯罪主犯和前科等情节,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之共同犯罪主犯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乐某某现羁押于东乡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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