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毛笋”,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宁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乐某某(微信昵称“浅挚绊离兮”)、孙某某结伙利用微信创建赌博群,吸引参赌人员加入,利用“来来港城麻将”APP游戏软件的游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台费”名义抽头获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余元,其中孙某某参与期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2000余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乐某某在北仑区**街道**号被抓获;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北仑区**街道**号被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赃款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乐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乐某某、孙某某均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双寿
附:
1.被告人乐某某、孙某某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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