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725号
被告人乐东辉,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犯强奸罪、诈骗罪、盗窃罪于2000年2月22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09年10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9年1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1年3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1年3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6年4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5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公安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5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25日被北仑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吸毒于2007年3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吸毒于2013年12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2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被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5月16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12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10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8年12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9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东辉、沈某某、洪某某、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徐某某(已判决)在本区柴桥街道薪火KTV大厅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石某某、胡某某勇发生争执。遂指使被告人乐东辉、沈某某、洪某某、郑某对胡某某勇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乐东辉、沈某某、洪某某、郑某等人将前来劝架的被害人石某某的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的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乐东辉、沈某某、洪某某、郑某经电话传唤,主动至派出所投案。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乐东辉、沈某某、洪某某、郑某对被害人石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乐东辉、沈某某、洪某某、郑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东辉、沈某某、洪某某、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东辉、沈某某、洪某某、郑某结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乐东辉、沈某某、洪某某、郑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乐东辉、沈某某、洪某某、郑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妍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乐东辉、沈某某、洪某某、郑某现取保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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