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19〕485号
被告单位乌海市**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镇开发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55********;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73********,汉族,大学文化,系内蒙古乌海市**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70********,汉族,大专文化,系内蒙古乌海市**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原系乌海市**公司员工,捕前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88********,蒙古族,大专文化,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原系乌海市**公司员工,捕前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街坊**栋**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原系乌海市**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单元**号楼**室。2019年7月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乌海市**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1月23日。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以来,被告单位乌海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行**分行)签约成为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业务商户,由**公司为客户在*行**分行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通过伪造购车发票、保险单等客户贷款资料的方式为客户在*行**分行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负责联系客户,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共同伪造客户购车首付款收据、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保险单等资料。被告单位乌海市**公司共计为 96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从*行**分行办理出贷款金额共计34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单位乌海市**公司的工商登记、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客户贷款资料、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乌海市**有限公司收据及收款明细等书证;贷款客户金某某、冯某某、訾某某等24人的证言;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乌海市**公司、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伪造贷款资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平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5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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