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乌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苏木**嘎查**,现住新巴尔虎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乌某甲醉酒驾驶黑色蒙E*****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白音乌拉路厨掌柜私房菜馆门前倒车时将乌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两轮电动车刮倒,造成两辆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查获时乌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5.56mg/100ml。被告人乌某甲已赔偿乌某乙损失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乌某乙证言;3.被告人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3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德吉德玛
检察官助理:高友汗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乌某甲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卷宗2册,视听资料3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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