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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乌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5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某某****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库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秋季,被告人乌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在茫汗苏木常海嘎查南侧承包的林地内树木除掉,并在除掉树木的林地内耕种农作物。经现场勘验,被毁树木总面积为6.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情况说明。

2.被告人乌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金某甲、青某某、嘎某某、小某某、文某某、田某某、额某某、金某乙、包某某、王某某、哈某某、布某某证言。

4.提取笔录(关于库某某沙地衬膜水稻开发试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批复的通知、营业执照、额某某耕地承包合同复印件、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5.证明。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8张、面积示意图。

7.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鉴定现场照片4张、示意图、现场照片18张。

8.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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