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乌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锡林浩特市**洗浴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乌某某卖给锡林浩特市居民雪某某一包冰毒,收取人民币600元;
2、2019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乌某某卖给锡林浩特市居民雪某某两包冰毒,并将毒品送至雪某某位于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的住处,微信收款人民币1200元;
3、2019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乌某某卖给锡林浩特市居民吕某某一包冰毒,微信收款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嫌疑人身份信息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交缴获毒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雪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 “蒙迪安【2019】电子鉴字151号” 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恢复手机数据光盘一张、提取微信转账记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凯锐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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