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乌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61984********,维吾尔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镇**路**号院平**号;2018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乌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乌某某至天津市北辰区国宜道兔儿岭服装超市门口处,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部蓝色华为荣耀9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
2018年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乌某某至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星月童话KTV附近,盗窃被害人徐某某一部红色OPPO R11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2018年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乌某某至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人人乐超市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周某某一部银色苹果6 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33元。
2018年5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乌某某至天津市北辰区华润万家奥园店超市内,盗窃被害人马某某一部玫瑰金色华为畅享7 PLUS手机。
2018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乌某某至天津市北辰区华润万家奥园店超市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乙一部黑色IPHONE6 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
2018年6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乌某某至天津市北辰区华润万家奥园店超市内,盗窃被害人冯某某一部银灰色长虹牌手机。
2018年6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乌某某至天津市北辰区华润万家奥园店超市内,盗窃被害人夏某某一部玫瑰金色IPHONE7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167元。
2018年7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乌某某至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人人乐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孟某某一部银色IPHONE6 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2018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乌某某至天津市北辰区华润万家奥园店超市门口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部金色NEW IPAD平板电脑。因规格型号不详未予估价。
2018年7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乌某某至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均胜路犟骨头饭店门口处,盗窃被害人车某某一部玫瑰金色OPPO A59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扒窃,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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