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乌某某与被害人娜某某因家庭琐事在乌拉特中旗**苏木**嘎查家中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乌某某将被害人娜某某殴打致伤,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娜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娜某某的伤情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乌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乌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日娜
附:1.被告人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