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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乌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乌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8241974********,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苏木**嘎查**住址乌拉特中旗**苏木**嘎查,牧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乌某某与被害人娜某某因家庭琐事在乌拉特中旗**苏木**嘎查家中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乌某某将被害人娜某某殴打致伤,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娜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娜某某的伤情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乌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乌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日娜

2020年3月9

附:1.被告人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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