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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乌某某开设赌场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乌某某,女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街坊,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乌某某从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在手机网络上以每次270元的价格购买“划水麻将”APP小程序里的豆豆,之后被告人乌某某将“划水麻将”小程序链接发在其建立的微信群内,群内参赌人员点开链接进入被告人乌某某所提供的虚拟房间内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乌某某在组织网络赌博期间,向参赌人员以抽取房费的形式进行牟利,赌博结束后赢家每次给被告人乌某某发5元或10元的红包以此来支付房费,被告人乌某某共计抽头渔利4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微信群内以“划水麻将”的形式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乌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荣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乌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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