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430号
被告人乌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乌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8月2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治安调解处理;因赌博、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2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12月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3月2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许,乌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时风牌小型轮式拖拉机,沿科左后旗**镇**嘎查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某某家附近时,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并用四轮车顶王某某的电动车,王某某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查获转交警大队调查处理。2020年3月23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乌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0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乌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证言:吴某某、和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乌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336号);
5. 视听资料:审讯、查获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轮式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乌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乌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乌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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