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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乌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乌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92********,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乌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号**牌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至科右前旗**路**住宅东门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乌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及抽血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乌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红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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