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乌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乌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7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苏木**嘎查**号。无前科。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16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行政处罚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00时许,被告人乌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灰色蒙E*****号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新巴尔虎右旗宝格德乌拉苏木G331国道、Y001县道行驶至新巴尔虎右旗东外环检查站时,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查获时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51.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4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晓云

     检察官助理:呼斯乐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乌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4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