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城院二部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乌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嘎查**组**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9时20分许,在新城区苏雅拉巷中国联通公司南门口附近,一辆蒙A*****号蓝黄色大众牌小型出租车司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接到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乌某某带回新城大队调查。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4.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志兴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