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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乌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城院二部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乌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嘎查****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9时20分许,在新城区苏雅拉巷中国联通公司南门口附近,一辆蒙A*****号蓝黄色大众牌小型出租车司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接到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乌某某带回新城大队调查。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4.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志兴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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