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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乌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9********,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嘎查**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乌某某于**镇**嘎查的家中饮酒后,驾驶蒙GS****号小型轿车准备去往**嘎查,由西向东行驶至扎鲁特旗**北侧东西油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09月17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以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乌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

2.被告人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4.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乌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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