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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乌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乌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4********,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苏木**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8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10时55分许,被告人乌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线**路口左转弯时,与后方同方向行驶的宇某某驾驶的蒙G4****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乌某某受伤,两台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乌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4.1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乌某某被查获到案。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

2.被告人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宇某某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检照片;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乌某某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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