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内包白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乌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3********,蒙古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部工人(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包头市昆都仑区,住该区钢铁大街**院**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白某鄂某某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白某鄂某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乌某某驾驶蒙B*****号红旗牌小型轿车,车内乘被害人白某某(被告人乌某某之母)、乌某甲、付某某、乌某乙,沿国道G21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37公里加600米处,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下道路西侧护坡并发生滚翻,致被害人白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乌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乌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驾驶证信息、所驾车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乌某甲、付某某、白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乌某甲、付某某、白某某、证人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019年白某交管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2)2019年9月18日内蒙古包钢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书;
(3)2019年9月15日包钢白某鄂博铁矿职工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2019年9月22日包钢白某鄂博铁矿职工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5)2020年1月8日,被害人乌某丙、乌某甲出具的“情况说明”;
(6)2019年11月8日,包头市公安局西河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
2.证人贺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乌某甲、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2019年10月16日,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白某鄂某某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2)2019年9月16日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包公交鉴(酒检)字[2019]312136号;(3)2019年9月24日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包公交鉴(尸检)字[2019]210152号;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检车照片、尸检照片;被告人乌某某抽血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 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下道路西侧护坡并发生滚翻, 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损坏之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昆
附:
1、被告人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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