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乌某某,女,蒙古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中专文化,无职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第*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害人吉某某与被告人乌某某是朋友关系,乌某某在取得吉某某的信任后,谎称自己和某领导是情人关系,在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乌某某以帮助吉某某调动工作、帮助吉某某丈夫马某某办理工作和向吉某某、马某某出售**小区楼房为由,先后诈骗138564.11元钱,并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开销。
2.被告人乌某某在与被害人柳某某认识后,谎称自己在扎鲁特旗工商局上班,并称自己认识很多领导,被害人柳某某便想请被告人乌某某帮助其办理柳某某父亲柳某某的低保事宜,乌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办理低保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能够帮助柳某某父亲办理低保,并以各种理由诈骗柳某某49788.00元钱,被告人乌某某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生活开销。
案发后,被告人乌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蒙房权证扎鲁特旗字第0050368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本、扎旗国用(2017)第005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本、档号0065311无酸专用档案盒一份、聘请书一份;
2.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拘留文书、逮捕文书、监视居住文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扎鲁特旗房地产买卖契约、微信转账记录图、短信聊天记录图、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小区*号住宅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扎鲁特旗民政局证明、中国农业银行扎鲁特支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档号0065311无酸专用档案盒复印件、聘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办案说明;
3.证人张某某、白某某、哈某某、杜某某、钢某、米某某、徐某某、金某、张某某、吴某某、胡某某、柳某某、淑某、特某某、斯某某、孙某某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吉某某、柳某某陈述;
5.被告人乌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内中正达鉴字[2019]第004号经济鉴定报告书;
7.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8.语音通话记录及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88352.1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阿荣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乌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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