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村**组,现住广州市南沙区**村**屋。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苏洁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0时许,被告人义某某酒后驾驶湘M*****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丰泽西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3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义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东蓊
检察官助理:姜玥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80********)。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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