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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义乌某某眼镜有限公司、周某甲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704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临海市****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义乌某某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法定代表人周某甲,住所:浙江省义乌市**街道**路*号**电商园*期*楼*。

诉讼代理人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7********,浙江省临海市人,联系电话:137********。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被告单位义乌某某眼镜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系被告单位义乌某某眼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眼镜内销以及外贸生意并设立有对公账户,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接到一外籍客户订单,在没有取得“FReSHLOOK”品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其仍委托一印刷厂定制该品牌隐形眼镜的包装盒等。2019年10月29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处查获标有第19097675号注册商标图案“FReSHLOOK”的隐形眼镜91盒,标有第19097675号注册商标图案“FReSHLOOK”的纸盒2个,标有第19097675号注册商标图案“FReSHLOOK”的纸盒1450个,标有第19097675号注册商标图案“FReSHLOOK”的不干胶33600套(3个/套),标有第19097675号注册商标图案“FReSHLOOK”的不干胶1500个,标有第19097675号注册商标图案“FReSHLOOK”的卷标7000个。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外单位案件移送交办单、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营业执照 、现场笔录、权利人公司营业执照、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明、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资料、自首认定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公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某某眼镜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菲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无实体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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