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公诉刑诉〔2018〕60号
被告人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业员,出生地辽宁省锦州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路**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里**号楼**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同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么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万达广场西侧路边,窃取**店停放于此的红色台铃牌外卖专用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2018年1月10日,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电动自行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么某某指认盗窃地点和被盗车辆的照片、孙某某指认么某某和被盗车辆的照片、电动车价目表;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孙某某、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指认现场、搜查住处录像、么某某住址监控;6.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18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么某某现羁押于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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