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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52********,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住山东省冠县**村**号。被告人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王某某将被害人牛某某(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通过东古城镇北么庄村李某某介绍给本村的被告人么某某为妻,当晚牛某某不在么某某家中居住而跑到大街上,被告人么某某在劝牛某某回家的过程中使用木棍将牛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牛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么某某经冠县公安局东古城派出所办案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增宪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么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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