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8768号
被告人么传威,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冠县**镇**村**号。
被告人赵明明,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
上述三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后均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么传威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赵明明、周某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么传威、赵明明、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么传威、赵明明、周某等人租赁江苏省苏州市**路**号**园**幢**单元**室为作案地点,以赚取客户亏损额85%的高额分成比例通过网络代理入金不与真实市场对接的虚假期货投资网络平台,以平台客服身份,隐瞒平台非法性、赚取客户亏损等事实,通过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向投资人虚构客户入金并赚钱事实,诱导投资人入金投资,由平台以“手续费”、“交易亏损”、“强制平仓”、“限制登陆”等方式侵吞客户入金,骗得王某某、陈某某等大量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06万余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么传威、赵明明、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截图、聊天记录等,证实被骗的经过、金额及诈骗分子的信息情况。
2. 工作情况、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被骗的金额情况。
3.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数据光盘,证实涉案信管家软件内数据的提取过程及内容。
4.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王某某被骗案涉案资金的审计报告及附件,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及平台客户的损失金额、被告人么传威从平台的返佣金额及各被告人的分赃情况。
5. 同案关系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伙同被告人么传威、赵明明、周某实施投资诈骗的过程。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各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7. 相关户籍资料,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
8. 被告人么传威、赵明明、周某的供述及辨认截图,证实其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么传威、赵明明、周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么传威、赵明明、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么传威、赵明明、周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波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明明、周某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么传威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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