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久美边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11998********,藏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住山南市乃东区**镇**居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1日被乃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久美边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乃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盗窃于2019年5月25日被乃东区公安局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2月29日被乃东区公安局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八日。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久美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久美边某从乃东区“**网咖”步行至乃东区**酒店附近巷子内的“***干洗中心”门口时,看见该店卷帘门没有拉,久美边某推开玻璃门并从店内柜台抽屉处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11月份一天凌晨00时许,被告人久美边某从乃东区“**网咖” 步行至乃东区**路“******”店时,将该店门把手弄坏后进入店内,并从吧台抽屉里的黑色包内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久美边某从乃东区“**网咖”步行至山南市**桥附近的“***”店门口时,从该店玻璃门缝隙钻入店内,利用吧台抽屉内的剪刀将收银机的钱箱撬开后,从中盗窃现金共计7000元人民币。案发后久美边某的家属赔偿“***”店主被害人仓某某共计人民币9500元。
4.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久美边某步行至乃东区**路**理发店,并从该店窗户爬入后在吧台内盗窃现金50元人民币。在逃离过程中途经乃东区***酒店附近的“****火锅”门口时,从该店门缝隙进入店内,并从吧台抽屉中的女士黑色双肩包内盗窃了放置于包内的一个红色女士钱包和钱包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久美边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久美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久美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久美边某具有累犯、坦白、部分退赔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久美边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琼
书记员:白玛康珠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久美边某现羁押于山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一证通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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