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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久某某招摇撞骗案)(公开版)_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久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31994********,藏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地青海省天峻县,住天峻县**乡**社**号。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天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9日被天峻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5月17日被天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久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久某某2019年3月份,为骗取他人钱财,在天峻县城周围多次冒充交通警察拦堵来往车辆,对无证驾驶的车辆司机以罚款的名义骗取钱款,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搜查笔录;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久某某冒充交通警察骗取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久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日多杰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久某某现在住所取保候审,住天峻县**乡**社**号,联系电话187972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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