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7〕2434号
被告人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86********,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分别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7年9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乃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闽******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路**镇**村路段时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乃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2017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晋江市五里工业区**宿舍;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证人名单一份;
3.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