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4]339号
被告人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身份证号码4526231979********,壮族,初中文化,住田某某**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4日由田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9日20时30分,被告人乃某某驾驶桂L****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4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林逢加油站路段时,车辆与同向在前由某某某驾驶的桂L****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乃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安岗
2014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乃某某的联系电话:1597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