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5〕1041号
被告人乃某某,男,1991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系中山市横栏镇**玻璃厂员工(以上均自报)。2015年6月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3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乃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横栏镇乐丰二路“宗宗百货”对开路段时,与庞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了被告人乃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乃某某在中山市横栏医院被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66.7mg/100mL。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乃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波
2015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乃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2、案卷2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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