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乃古木日则,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6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昭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丙底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乃古木日则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7时30分,金阳县公安局丙底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昭觉县齿可波西乡与金阳县依达乡交界处将乃古木日则抓获,并当场从其右衣包里搜出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毛重32.74克,净重30.20克,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检出海洛因。经查乃古木日则在2016年因赎买毒品被昭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2月被昭觉县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照片呈现)
2.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古某某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乃古木日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凉公物鉴【2020】46号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现场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乃古木日则的审讯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乃古木日则私自藏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志伟
检察官助理:赤木子洗
2020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于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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