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三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为色阿且(曾用名威色阿且),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1********,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为色阿且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为色阿且与另一名彝族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在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市场一小酒馆喝酒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身上有钱,便找借口将其拖拽至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市场菜市场背后,由被告人为色阿且搂抱、将被害人按倒在地上,另一彝族男子解开其右边裤包,将裤包内的1100 元人民币现金抢走。
2019 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市场附近加油站门口看到被告人为色阿且,遂让其还钱,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为色阿且挡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为色阿且处查获的人民币480元现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色阿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开磊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为色阿且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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