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91********,藏族,文盲,牧民,住雅江县**乡**村,2012年4月12日因盗窃罪被理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丹某某伙同让某(在逃)在雅江县**乡盗窃阿某家一头牦母牛,经鉴定被盗牦母牛价值为5500元。在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中,被告人丹某某供述了自己曾于2019年(具体时间不详)伙同索某某(另案处理)在柯拉乡火拉村与理塘交界处盗窃过两头牦牛并贩卖到理塘县鹏飞屠宰场。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确定被盗两头牦牛失主为雅江县柯拉乡人青某某、呷某。被盗的两头牦牛经雅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雅价认[2020]05号鉴定,两头牦牛共计18000.00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丹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顺达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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