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杭州市西湖区**路**公寓**号(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镇**村**号)。2005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0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7年8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30日因犯非法入侵住宅罪被杭州市西湖区**院**;2010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2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18时许,被告人丰某某趁无人注意之际,溜门进入杭州市西湖区登新公寓小区**幢**单元地下室被害人黄某某的住所,窃得一台白色小米平板电脑和一台苹果ipad电脑,后销赃得人民币3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裘少波
检察官助理:庄远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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