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丰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自由职业,户籍地**县**镇**庄**村**庄**号**号,现住*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4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丰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庄**村**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4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8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8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镇**庄**村**庄**号**号,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4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犯罪事实
2014年7月8日,被告人丰某甲在**县**镇注册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进行高息放贷。被告人丰某乙在**公司进行高息放贷。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为收回高息借款,纠集被告人白某某、洪某某(另案处理),丰某乙还伙同社会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丁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向债务人索要高息借款。讨债方式丰某甲和丰某乙予以默许:首先由被告人白某某上门恐吓、耍赖;其次由被告人白某某、洪某某到债务人楼下、车内进行跟踪,监视债务人;最后由社会人员王某某、张某甲、丁某某出面恐吓、滋扰,使债务人及家人产生心理恐惧。利用形成的恶势力团伙,以纠缠、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实施下列行为:
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白某某多次向刘某乙索要借款,刘某乙因不堪忍受丰某甲、丰某乙等人威胁、恐吓等行为,多次拨打110报警。在**县公安局**派出所告知双方依法到法院诉讼解决后,丰某甲、丰某乙仍自己或者指使被告人白某某、洪某某跟踪刘某乙,监视刘某乙的出行,威胁、滋扰刘某乙及其家人。
2.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初,被告人丰某乙为了索要借款,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刘某乙家中、楼道口、小区单元楼门口,采取踹门、敲门、恐吓、滋扰等方式索要债务。
3.另查明,被告人丰某甲在单县**镇高息放贷期间,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纠集被告人丰某乙、白某某、洪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插手民事纠纷,无故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实施了下列行为:2015年4月11日下午3时许,因丰某丙和张某某在单县**镇浮龙湖南岸发生车辆碰撞,经孟某某调解,丰某丙赔偿张某某400元人民币已了结此事。丰某丙因赔偿钱心里愤愤不平,遂告知丰某甲此事。随后被告人丰某甲伙同丰某乙纠集被告人白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浮龙湖北岸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家人并强行索要400元人民币。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出警记录、情况说明、单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乙、王柳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刘某乙手机录音录像。
违法事实
1.2017年7月中旬,王某丙带着李某某找被告人丰某甲借款7万元钱,约定每月利息是1万2千元钱,王某丙打的欠条,李某某担保人。后把李某某将欠款全部还给丰某甲,丰某甲给李某某要6万元利息,但李某某和王某丙不给,双方一直没谈拢。2018年5月6日丰某甲就通过电话威胁王某丙“不给高息就让王某丙难看”。次日,王某丙村里各个地方就被贴上了大字报,上面写着“王某丙,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字样,印有王某丙头像,上述行为给王某丙生活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情况说明、王某丙大字报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韩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丰某甲、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白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高利贷债务,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以上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白某某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白某某纠集他人多次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讨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情节恶劣;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建
检察官徐纳
检察官助理孙世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白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视听资料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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