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 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1406021992********,出生地:山西省应县,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 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号,现住地:临汾市尧都区**号楼**单元**号。工作单位:临汾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务:项目经理。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丰某某于2014年入职太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园项目担任策划助理。负责确定使用**派单员(即渠道拓客人员,协助**售楼部工作人员在街面派发传单)及租用看房车(用于接送前来售楼部看房客户车辆)。丰某某随后引入山西**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提供相关服务,收受高某某好处费13000元。
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丰某某调任太原**项目担任策划主任,继续由*甲公司提供**租车服务。2018年1月,*乙公司因拖欠高某某相关款项,用两套房子抵顶欠款。被告人丰某某替高某某出售了其中一套房屋,并将其中3万元作为给其的好处费,高某某另于2018年1月20日通过银行向丰某某账户转账两笔共59625元。 被告人丰某某通过**园项目及**项目,前后共计收取*甲公司高某某好处费102625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丰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到案并退还赃款102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继刚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丰某某现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3415****;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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