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丰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10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6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丰某甲邀约丰某乙驾驶一辆黑色福特轿车(豫******)从河南省延津县到镇康县**镇,后二人出境到缅甸老街。3月18日,被告人丰某甲接取毒品后藏匿到该福特轿车后备箱左侧夹层里,欲将毒品运往陕西西安,丰某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毒贩扣留。2020年3月19日7时54分,被告人丰某甲驾车准备离开时被在此设伏的镇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该车后备厢左侧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6块,净重278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及其包装物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丰某乙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
6.毒品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甲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晖
2020年7月9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镇康县公安局。
3.移送本案公安卷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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