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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953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济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人暨实际控制人,住山东省曲阜市**街道**村**巷**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丰某某伙同李某某、仇某某(均已起诉)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运河城**座**楼投资经营济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期间,虚假宣传该公司销售的藏品的价值,并虚假承诺客户购买藏品一定期限后予以高价收购并给予好处费,骗取张某某等几十名被害人向该公司支付所谓购买藏品费用138万余元,后被告人丰某某等人既未按承诺回购藏品也未向被害人退款,其中部分藏品本身即未曾向被害人实际交付。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丰某某在山东省曲阜市某KTV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丰某某与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5.张某某辨认丰某某等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红梅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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