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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丰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丰某甲与本村村民丰某乙系邻居关系,因对丰某乙宅基地西侧的一块空地均称系自己所有,两家素有矛盾。2019年12月3日15时许,因丰某乙在该空地上挖地基,被告人丰某甲与其发生争执,二人相互撕扯。撕扯过程中,被告人丰某甲持空心砖块砸在丰某乙的左侧腰部。村民丰某1劝阻未果。费县公安局薛庄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劝阻。经鉴定,丰某乙系左侧第11、12肋骨骨折,腰椎左侧第2、3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丰某乙的住院病历、费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丰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丰某乙的陈述;被告人丰某甲的供述;被害人丰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璋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丰某甲现住费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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