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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朱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盛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现住址××××××。被告人丰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12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7日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涡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8年12月1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涡阳县公安局要求复议,2018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1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楼**村**村**号,现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三里**村皖华超市旁。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现住址××××××。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2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现住址××××××。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盛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楼**村**号,现住址××××××。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以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8日至10日,被告人丰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刘某甲、邵某华、盛某南等多人在涡阳县**镇**村**楼**村村民被告人盛某某家中、涡阳县涡南镇前王行政村后王自然村村民王某某弟弟王某鹏家中、涡阳县涡南镇杨楼行政村盛典自然村村民邵某棚(已死亡)家中等地连续三天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丰某某按照比例从赌资中抽头渔利数万元,每晚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其中朱某某伙同丰某某合局开设赌场供人聚众赌博,并从赌资内抽水渔利;吴某某在赌场内“抱水箱”,并收取丰某某付给其“辛苦费”600元;王某某提供其弟弟王某鹏家供丰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并为赌场站岗放哨,收取丰某某付给其“场地费”、“放风费”共计600元;盛某某提供其自己家供丰某某等赌博,并收取丰某某付给其“场地费”300元。

2.2008年春季,被害人刘某乙在其长期租赁的原涡阳县涡南镇丰集粮站土地上建造房屋时,丰某某无事生非,伙同丰某利以刘某乙建造房屋土地系涡阳县涡南镇丰集行政村村集体土地名义,向刘某乙强拿硬要人民币50000元,后丰某某又伙同丰某利以刘某乙门前埋下水管道的河沟是丰某利的为由,再次向刘某乙强拿硬要人民币6000元,共计56000元。

3.2014年涡阳县**镇**村**街西南部建设新农村期间,丰某某以原涡南镇丰集行政村丰集自然村南部集体二亩多土地是其个人土地的名义,强迫开发商刘某丙、马某某、吴某某继等人以120万价格购买该块土地,被害人刘某丙、马某某、吴某某继等人没有答应,后丰某某便多次到工地上阻挠施工,并一直不让施工,行为延续至2018年,导致施工都无法正常开展,给开发商刘某丙、马某某、吴某某继等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了恶劣影响。丰某某并在开发商马某某等人在开发涡南镇丰集行政村丰集自然村南部土地前期,以借款的名义强拿硬要被害人马某某10万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

4.2018年8月27日15时许,丰某某因参加涡阳县涡南镇丰集行政村村委会选举落选,便酒后到涡阳县涡南镇丰集行政村村室发泄不满情绪,采用辱骂、威胁等方式挑衅涡南镇包点干部李某某,时间长达三四十分钟,对李某某的精神造成损伤,严重影响了李某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5.2018年10月3日21时许,在涡阳县**镇**村**街“君再来羊肉汤馆”门口,丰某某无事生非,逞强要横,酒后无故随意殴打被害人刘某丁和祝某某。后经涡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丁伤情为轻微伤,祝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丰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盛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村委会会议记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甲、陈某某、田某某、刘某化等多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吴某继、马某某、李某某、刘某丁、祝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丰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朱伙同洪立以营利为目的,合局开设赌场供人聚众赌博,并从赌资内抽水渔利;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场内以“抱水箱”的方式为赌博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并为赌场站岗放哨;被告人盛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使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中120万元系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晓梅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丁村皖华超市旁。

3.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镇**村**村**号。

4.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镇**村**楼**村**号。

5.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6.移送案卷材料柒册及补充材料贰佰肆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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