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丰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6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四川省德昌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晚,被告人丰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川WJZ**号小型汽车,沿德昌县凤凰大道自西向东行驶。20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凤凰大道一段彩虹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犯罪嫌疑人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9mg/100ml。被告人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方位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涉案人员基础信息采录确认单、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鼎诚凉山司鉴[2019]毒鉴字第0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9mg/100ml。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的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被告人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丰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芹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丰某某现居住于四川省德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