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街道**社区居委会******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园区**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丰某某在宜良县匡远镇西山营村吃饭时饮酒。饭后,丰某某驾驶云A3****号“荣威”牌小型轿车载王某某驶往宜良县苏云别墅小区。次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丰某某驾驶云A3****号“荣威”牌小型轿车由宜良县苏云别墅小区行驶至宜良县盘江西路K1+500m处,与对向行驶的万某某驾驶的云A1****号“阿尔法罗密欧”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丰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送检,被告人丰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36.91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抽取的血样;2.书证: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行车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等;3.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谭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及告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28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部分赔偿,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丰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琳梅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