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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2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丰某某驾驶皖M57097(皖M51B6挂)号牵引车在寿县寿霍路绿洲森工中转路口处将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赵某某撞倒,赵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丰某某在现场向交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寿县公安局认定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丰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寿县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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