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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郑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某**镇**村**村**号。2016年9月2因盗窃被定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丰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某**镇**庄**村**庄**号。2017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0月份一天上午,在曹某魏湾镇魏湾集市上盗窃赵某某1部绿色OPPOReno2型手机。经曹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471元。

2.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1月份一天上午,在曹某魏湾镇魏湾集市上盗窃王巧云1部老年手机,价值50元。

3.被告人郑某某、丰某某于2019年11月份一天上午,在曹某砖庙镇砖庙菜市场盗窃徐俊娜1部黑色“华为”牌手机,价值300元。

4.被告人郑某某、丰某某于2019年12月份一天上午,在曹某常乐集镇常乐集集市上盗窃杨爱云1部白色手机,价值100元。

5.被告人郑某某、丰某某于2020年1月1日上午,在曹某倪集街道办事处倪集菜市场盗窃赵士云1部红色OPPOR11S型手机,价值1000元。

6.被告人郑某某、丰某某于2020年1月1日下午,在曹某汉光购物中心盗窃刘某某1部红色VIVOX5手机,价值8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郑某某参与盗窃作案6起,盗窃手机6部,盗窃价值共计4721元;被告人丰某某参与盗窃作案4起,盗窃手机4部,盗窃价值共计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马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丰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菏曹价认定[2020]0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来峰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被告人丰某某羁押于

菏泽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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