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丰原林,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栋**单元**号。2012年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村**组,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期**栋**单元**号。2007年7月6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曾用名舒洪,男性,1988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5年1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3月12日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涛,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乡**村**组**号,住宜宾市叙州区**街**号。2012年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年1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巷**号**栋**单元**楼**号,住宜宾市叙州区**村组。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远彬,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网约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2012年8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三娃,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8********,汉族,中专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现租住于翠屏区**街道**小区。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8********,汉族,中专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村**组**号,住宜宾市叙州区**街道**园**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丰原林、舒某、张涛、陈某某、潘某某、郭远彬、刘某甲、江某某、刘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时许,因被告人曾某某喊来的陪酒妹不加点、不继续陪唱歌、喝酒,曾某某打了带陪酒妹的肖某某几耳光。随即肖某某给温某某打电话告诉自己被打。温某某到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道会馆路自由人KTV与被告人丰原林、曾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温某某持菜刀与丰原林、曾某某发生抓扯,被曾某某把菜刀抢走,并误伤丰原林的右手。双方被刘某丙等人劝离。
曾某某、丰原林、舒某、唐某某四人从KTV打车到南岸四方汇茶楼,并分别打电话邀约被告人陈某某、张涛、刘某甲、潘某某、郭远彬、刘某乙等人到四方汇茶楼,准备带上砍刀去找温某某。期间,丰原林让刘某乙开车去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找韩某某(另处)拿砍刀;刘某甲打电话邀约江某某(另处)来四方汇,江某某打电话邀约江某某来四方汇。
2019年8月21日2时许,曾某某、丰原林、舒某等十余人携带11把砍刀以及棍棒等凶器,由刘某乙、郭远彬、潘某某等人驾车四辆载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烩三江”夜宵店找到温某某,并在“烩三江”门口将温某某、刘某丙砍伤。其中,丰原林、舒某、陈某某、刘某甲、郭远彬、江某某持刀,曾某某、潘某某、张涛持棍棒,丰原林持刀砍伤了温某某。
经鉴定,温某某右手和右膝部被砍伤,右手功能丧失18%,属轻伤一级;刘某丙下腹部被刺伤,长度2.0cm,属轻微伤。
被告人曾某某、郭远彬、丰原林、江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先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涛、舒某、潘某某、刘某甲先后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温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丰原林、舒某、张涛、陈某某、潘某某、郭远彬、刘某甲、江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原林、曾某某、舒某、刘某甲、潘某某、郭远彬、刘某乙、江某某、陈某某、张涛等人聚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原林、舒某、曾某某是聚众斗殴的发起者、电话邀约人员、本人持械参与,其中丰原林直接砍伤被害人温某某,均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甲、潘某某、郭远彬、刘某乙、江某某、陈某某、张涛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丰原林、舒某、张涛、郭远彬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涛、潘某某、刘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丰原林、刘某乙、江某某、陈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温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玉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丰原林、舒某、刘某甲、潘某某、郭远彬、刘某乙、江某某、陈某某、张涛现被羁押在宜宾市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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